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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时间:2011年03月15日来源:作者:浏览次数: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根据《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和《甘肃省司法厅、民政厅关于做好为申请法律援助人员出具经济状况凭证的通知》,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可按照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2、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农村居民;3、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除工作人员之外由政府供养的人员;4、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5、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7、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只要农民工身份真实,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有确定的请求赔偿数额或约定,工伤认定清楚,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就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