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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在全市律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交流发言

时间:2016年06月30日来源:市司法局作者:浏览次数: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王建兵

  (2016年6月2日)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律师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的监督和推动作用发挥明显,公安民警与律师的沟通和互动呈现常态化,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和律师作用发挥都沿着法治轨道整体良性发展。目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还有大师的工作要做,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加强和改进,还有一些环节需要律师参与和监督。下面,我结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围绕公安机关如何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行发言。

  一、尊敬律师地位,共同推进法治公安建设。近年来,依法行政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公安工作与律师工作都以法律为准绳,共同价值追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和律师都是法治建设的共同力量,法治公安建设离不开律师作用的发挥。公安民警与律师应当正常交往、良性互动,不能搞对立、设置人为障碍。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和广大民警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纠正对待律师存在的职业偏见和认识误区,共同推动律师在案件中作用的更好发挥和健康发展,促进公安执法水平、能力的持续提升。公安民警与律师要共同携手,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酒泉这个总目标来开展工作,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做法律和正义的守护者,努力实现公安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全面落实规定,充分保障执业权利。全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转变执法理念,严格遵循程序合法、以更加开放、平等的心态看待律师工作,严格执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切实保障律师接受委托权、案件知情权、会见通信权、提出意见权等各项权利。大力推进执法制度改革,落实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预审部门统一出口制度。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会见预约工作机制,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让律师在了解案情、查阅卷宗、会见嫌疑人等方面更便利更高效。侦查办案部门在侦察阶段律师提出意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进行认真核实;在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监管部门在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在查验有关证明后及时安排会见。不允许随意扩大不许可会见的情形,不允许以“办案机关未通知看守所”、“有碍侦查”等为由不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办案单位不允许律师与当事人通信或不允许会见当事人的,都应当在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并说明原因,任何办案人员口头打招呼都不具备法律效力,看守所不予接受。

  三、推行阳光执法,畅通监督救济渠道。全市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和这次会议精神,全面系统学习、严格规范执行,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地环境。建立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定期会面会商制度,加强公安民警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建立良好的监督与合作关系。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推动依法决策。借助省公安厅警务公开与便民服务平台,推动案件信息向特定当事人主动公开告知。完善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和互联网交通管理平台,借助公安微信、公安微博等技术,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情形和救济程序。完善指挥中心110和督察12389执法监督投诉平台,认真听取律师在会见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投诉,及时启动调查核实和纠正追责程序,主动整改执法过错,对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及时纠正,对倾向性的问题做出规定,努力预防和减少侵犯律师执业权利问题的产生。

  四、搭建协作平台,创新信访工作新模式。按照中央涉法涉诉改革要求,公安机关认真履行信访工作各项职责,切实将涉法涉诉问题引导到法治轨道依法进行解决,坚决纠正该出具法律文书不出具法律文书,该走法定渠道解决问题的仍按信访程序协调解决等习惯性做法。在公安机关内部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搭建平台,提供必要的接访场所、办公设施,支持律师开展工作,使涉法涉诉案件有效导入法律程序、得到依法处理。开通与律师协调的“直通车”,密切联系、紧密互动,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化解建议,安排专人收集、第一时间解决。认真研究解决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增强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