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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万录在投保时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故意和过失

时间:2017年10月30日来源:作者: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1日原告俞万录为妻子刘玉霞向被告投保平安幸福定期寿险(A,2004)一份,同年12月30日原告又为妻子刘玉霞向被告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一份,并按被告的要求交纳了保险费。2011年4月3日,原告的妻子刘玉霞因病去逝。原告向被告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要求。6月13日,被告给原告送达理赔通知书,明确告知因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对原告请求的保险金不予给付。原告认为,在为妻子投保时并不知道妻子有病,而且一直表现为健康。曾在投保后因妇科病住院治疗过,与导致死亡的病情无任何关系,不属于合同约定拒赔的范围,故应该得到赔偿。同年8月16日原告向瓜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保险责任。

【被告辩称】

原告在投保时没有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患病,属于瞒病投保,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调查与处理】

2011年8月16日代理人接受原告的委托,调取了瓜州县医院的病历、仁爱医院病历并走访了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和相关群众。得出结论即保险公司拒赔无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2012年1月4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俞万录两项寿险保险金16万元。

【法律分析】

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的同时保险人更负有如实询问和说明义务。

俞万录在投保时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故意和过失。

2009年9月11日保险公司业务员拿了一份投保书要求俞万录签字,因为在此之前业务员已经多次上门讲解保险产品的好处,为了此保单业务员已经跟随了很长时间好话说尽,声称只要出现事故都可以获得赔偿,却没有提及免责事由。俞万录签字交费后约二十天业务员才将保险条款合同交到俞万录手中,对于俞万录来说该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免责条款根本不清楚,而除了签字以外保单上的所有内容均是业务员代为填写非俞万录填写,也没有询问相关事宜。该保险合同成立后约三个月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又拿了一份投保书要求俞万录签字,其签字投保过程与第一次投保完全相同。也是俞万录签字交费后数日业务员才将保险条款合同交到俞万录手中,保单所有内容均是业务员代为填写,俞万录并不了解其内容。第二份保险合同成立后约20天,被保险人俞万录之妻刘玉霞因妇科疾病住院治疗(包含精神抑郁症),此次住院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然而保险公司在刘玉霞出院后30天内并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要求即解除权消灭。第二份保险合同中有等待期的约定,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然而在俞万录自保险合同签字后的三个月内保险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意见,何况在刘玉霞住院期间保险公司业务员还到医院探望过刘玉霞。说明保险公司已经认可了被保险人的病情,因此不能解除合同。此外被保险人刘玉霞死亡原因是急性风湿热,该病以前没有任何征兆也没有在医疗部门检查过,此次突然导致了刘玉霞的死亡,也就是说该病与以前的妇科病以及所谓的精神类疾病没有任何关系,更不会存在隐瞒事实不如实告知的情况。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快以及开放度越来越大,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刚性需求也越来越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和有力武器。然而,要提高法治理念,普法教育不仅是一种必要的宣传手段,而且也是一种减少法盲与违法事件的重要途径。“以案说法”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手段。普法教育“以案说法”这种通俗易懂、形象生动的宣传形式可以达到更加显著的成效,即可使受教育者将法律常识、条文入心入脑,也可使他们对具体案例能够弄懂弄通、活学活用,加深对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理解与领悟,从而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其一,普法教育“以案说法”可使学法更具目的性。比如,对一些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车祸进行“以案说法”,可以明白究竟是车辆超速、闯红灯、违章变道行驶还是驾驶员酒驾、疲劳驾驶等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让学法者明白违反道路交通法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必须引以为戒,不可越雷池一步。这种普法教育“以案说法”的宣传效果不仅目的性强,而且使学法者也有震撼心灵的触动作用,从学法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能使其将道路交通法牢记在心头,又能使其付诸实际行动,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的底线,从而更显成效。

其二,普法教育“以案说法”可使用法更具针对性。比如,一些不法商家坑蒙拐骗,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使消费者通过“以案说法”知道商家的侵权违法行为,明白如何用“消保法”为自己伸张正义、维护正当权益,运用法律武器打击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从而起到惩前毖后的震慑作用。又比如,某些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或《保障老年人权益法》,用“以案说法”来逐一解析对未成年人或老年人造成的违法侵权行为,罗列法律条文,细说由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受到的法律惩处,让学法者对法律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即可使针对性更强,又可使普法教育的宣传成效更佳。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普法教育“以案说法”不仅因目的性与针对性强而广受学法者欢迎,而且因故事性强而容易口口相传,可以宣传教育许多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更显成效自然不言而喻。 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与记忆,让法治理念铭记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