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8年02月07日来源:作者:浏览次数:

甘肃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司发〔2016〕140号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2.甘肃省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甘肃省司法厅

                                                      2016年7月13日


附件1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权责具体化、业务工作程序化,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独特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开展以“整顿、规范、提升”为主题的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立足平安甘肃、法治甘肃建设新目标,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作为重要着力点,以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着力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切实开创司法鉴定工作发展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严格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核心,通过开展以“整顿、规范、提升”为主题的规范化建设活动,基本实现“公正执业、规范运行、诚信服务、严格自律、监管有效、科学发展”的司法鉴定工作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

       1.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逐步培育一批上规模、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鼓励业务发展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兼并、合办等方式,吸收一批业务量小、内部管理不规范和未开展业务的机构,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机构向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发展、延伸,切实满足群众需求。

       2.严格规范鉴定人准入条件,研究制定兼职鉴定人管理办法,着力培养吸收专职鉴定人才,真正把优秀人才吸引到司法鉴定人队伍中来。制定我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逐步实现司法鉴定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推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逐步建立司法鉴定机构退出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对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开展能力验证和资质认定情况、规范化建设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司法鉴定不规范的行为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虚假鉴定实行零容忍,坚决予以取缔、清理淘汰一批不符合条件以及不适宜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的规定,“三大类”鉴定机构必须于2017年底前通过资质认定,未通过资质认定的将限制其执业。“三大类”外的机构参照以上规定同期申报资质认定。对不开展业务和业务开展不规范的机构,通过年度检查和延续登记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将依法予以注销。坚决取缔非法受理点,严肃处理滥设受理点的机构。

       4.统一、细化鉴定技术标准在我省的适用规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司法部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严格执行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5.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依托省司法厅“智慧司法”平台,研发司法鉴定案件统一管理软件,打造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办案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

       1.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重点是主体责任、业务程序、执业行为规范、机构运作、人事管理制度及统一受案、审核、接收、使用、和复核以及外部信息管理、鉴定文书制作流程管理、档案管理、司法鉴定人出庭、财务管理、印章、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教育培训和业务考评等制度,将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纳入到规章制度中,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2.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鉴定过程的有效控制。在不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鉴定重点环节进行视频监控。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退案、拒绝鉴定,不得超范围、超能力收案,不得多次要求补充材料、拖延鉴定时间影响案件审理。

        3.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配备鉴定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定期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准。司法鉴定机构办公场所面积符合有关要求,执业场所要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要求,合理划分接待委托、实施鉴定活动、保管鉴定材料、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

       4.进一步规范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空缺的,鉴定机构要依法通过相关程序予以明确。对于不严格履职尽责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要及时进行调整,切实强化机构负责人责任意识,靠实其法律责任。

       5.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规定,各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八公开”,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

       1.司法鉴定人要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执业中要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

       2.严格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3.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机制,根据法庭采信、专业组织评价、社会评价、考核培训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等信息,对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和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并评价。

       4.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法庭纪律。

       5.对兼职司法鉴定人进行审核,对不能正常兼职的予以退出;对违法违规的鉴定人依法严格进行处理、处罚,直至注销司法鉴定人资格。

       (四)进一步规范市州司法局管理职能。

        1.依法管理。各市州司法局要依照《决定》、司法部规章和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甘司办发〔2007〕26号)和《关于下放部分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权限的通知》(甘司办发〔2013〕140号)要求,严格履行管理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市州司法局要对相关材料严格把关,涉及行政审批的,初审材料严重不符合申报要件的,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扣分。

       2.落实责任。各市州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力量,配齐配强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时准确掌握司法鉴定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督管理工作到位,解决问题及时。

       3.建立重大、敏感鉴定事项报告制度。对涉及群体性、舆论关注度高、医患纠纷、重新鉴定、以及可能引发信访、缠访闹访等案件的,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形成快速反应、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自查阶段(2016年7月—8月)。各市州司法局组织所属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附后)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并于8月30日前向省厅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并附各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加盖机构公章)。对于连续3年以上未开展业务的机构,由机构说明原因,并明确表达是否继续执业,不执业的提出注销申请。

       (二)调研检查阶段(2016年9月—10月)。省厅将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情况的全面调研检查。重点检查各市州组织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于软硬件设施规范化程度不够的,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整改阶段(2016年9月—2016年11月)。各市州司法局要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既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扎实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整改落到实处,对拒不整改、敷衍塞责的机构,省厅将汇总排查,限期督办,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机构不再延续登记。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各市州司法局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督促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整改到位。省厅将适时召开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会议,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省厅将予以通报表扬,并择优评选出若干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全省规范化建设示范所(中心),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五、组织领导

       省厅将成立由厅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和部分市州司法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调研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强力推进。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和标准,参照能力验证和资质认定要求,逐项开展自查自评,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细化整改措施,加大投入力度,积极落实整改任务,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省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任务。